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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宗教动态 1
英国撤离印度时期的土邦政策 1
天山雪莲在侨乡 民族团结花盛开 6
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有了法规保障 8
上海市虹口区举行迎世博社区民族工作交流会 9
雅安市确立2010年民族宗教工作总体要求及工作思路 10
宗教信息 10
日本民族学研究动态 10
移民传说与社会记忆 12
弥勒文化是提倡和谐和平面向未来的文化 14
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西藏跨越式发展相适应 16
要研究佛教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18
宗教管理经验 20
丁光训主教的神学思想 20
庄子谈养生之道 23
五大宗教的异曲同工 以善恶报应思想化世导俗的理念 26
契约规则形成中的宗教因素 28
当今中国的民族精神和时代主题的理论表达 29
少数民族政策 31
儒家文化的人文关怀:论"孔子热" 31
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 32
后现代语境中的民族志生产:一个困惑的追求 35
宗教政策 42
加强国家认同在民族政治整合中的作用 42
突出国民教育中民族教育的时代性 43
新世纪西藏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47
宗教动态
英国撤离印度时期的土邦政策
克什米尔是查漠和克什米尔邦的简称,克什米尔问题是印巴对克什米尔的争夺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矛盾的总称。有学者认为,在1947年印巴分治时,英国鉴于克什米尔的重要战略地位,力图利用它作为军事基地,并以此制造印巴纠纷,以从中渔利,因而在《象巴顿方案》 (MountbattenPlan)中,对克什米尔的归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克什米尔问题长期争执不下,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最大障碍。这种看法并不鲜见。
《蒙巴顿方案》虽然与克什米尔问题有重要关系,却只是一份计划而已,并不是印巴分治租印度土邦归属的法律依据。克什米尔问题中的许多争论都涉及法律根据,比如印巴出兵克什米尔是否合法,克什米尔土邦主签署的加入印度文件是否有效等。以往对这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由于英国在结束对印度殖民统治的过程中,并没有针对克什米尔制定单独的政策,只是把它放在560多个土邦的大框架中加以解决,因此本文将分析英国在结束对印度殖民统治过程中围绕土邦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文件和法律,以此来阐明克什米尔问题产生的法律背景。
一、英国在印度所建殖民体系的结构
克什米尔问题是印巴分治的一项副产品,没有印巴分治就没有克什米尔向题。印巴分治又是英国结束对印度殖民统治的一个后果。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印巴分治只是在英属印度的范围内进行,而不涉及印度土邦。
英国在印度建立的殖民体系叫作英属印度帝国(简称英印帝国),它是英国最大最重要的海外非移民殖民地,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这一体系分作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两部分,两者虽然都以英国国王为最高元首,却是不同的政治实体。根据(1935年印度政府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of 1935,在印巴分治之前起印度宪法的作用)的规定,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在法律上结成了一种松散的联邦关系。英属印度的各省必须参加联邦;各土邦则是自愿加入,不加入也可以。土邦即使加人联邦,也享有与英属印度不同的地位;各土邦享有主权,有自己的政府,只是外交、国防等事务受英国政府控制,处于半独位;英属印度的各省则不享有主权,通过英国驻印度总督受英国政府直接统治,是完全的殖民地。各土邦在立法会中的代表由其政府指派任命,英属印度各省则由选举产生。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各印度土邦与英属印度同为英印帝国内自成体系的享有主权的行政单位,是地位平等的成员。了解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之间的关系之后,就可以确定克什米尔不是英属印度的一部分。或许,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正是人们认为《蒙巴顿方案》是导致克什米尔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战结束后,印度的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发展,不可遏制。英国政府认识到不能继续维持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开始着手制定全身而退的撤离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它对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下文将对此详加阐述。
鉴于印度独立运动的严峻形势,英国政府派出了以印度事务大臣帕希克•劳伦斯(PethickLawrence),贸易局主席斯塔福•克里普斯((Stafford Cripps)和海军大臣A.v.业历山大((A. V.Alexande”组成的内阁便团访印,协助总督解决英国撤离问题。他们在1946年3月24日日到达印度。在与印度主要的政治势力协商之后,他们先毛后提交了两份解决问题的建议报告,即针对土邦问题的《内阁使团备忘录》(Cabinet MissionMemorandum),和针对整个印度问题的《内阁使团方案)(Cabinet-Mission'Plan)。
二、《内阁使团备忘录》对土邦政策的阐述
《内阁使团备忘录》的全称是:《内阁使团在1946年5月12日提交给王公议会主席阁下(HisHighness, the Chancellor of, the Chamber ofPrinces)关于土邦的条约和最高权力的备忘录(Memorandum on States' Treaties and Para;mountcy)),共有五条内容。这是英国政府在结束对印度殖民统治之前,专门阐述解决印度土邦问题的唯一文件。鉴于这份备忘录与克什米尔问题直接而又重要的关系.我把它的全文照录如下,并对其内容逐一进行分析:
1.在英国首相最近在下院发表声明之前,(英国政府就已经向各王公们保证,就英国国王而言,他不愿意在没有得到王公们的同意下,就对他们与国王之间得到条约保障的关系和权利以及自己的诺言做任何的改变。它同时还宣称,王公们所同意的任何改变——或许是协商的结果,则不会碍到无理的拒绝。王公议会主席此后还证实,众土邦和印度国内其他人一样,都享有要求印度尽快获得自己的完全地位的愿望。陛下政府现在已经宣布、知果英属印度的续任政府要求独立,英国政府将不会为此设置任何障碍。这些宣告的结果是,所有与印度未来有关的土邦,都希望在英联邦之内或之外实现独立。代表团来此就是为了帮助解决横亘在印度实现这一理想之路上的困难。
2.在过渡时期,即在新的宪政机制——英属印度在此结构下取得独立或者完全自治——开始运行之前,最高权力仍将运行。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英国政府都不能也不会把最高权力转变成一个印度政府。
3.同时,在印度的新宪政体系中,印度土邦将具有重要的地位,并且众印度土邦已经告知陛下政府;它们期望为建立这一新体系做出贡献——它们自己的利益和印度整体的利益都迫使它们这样做,并在完成时在其中取得相应的地位。为了促进实现此目的,它们将无疑竭尽所能地加强自己的地位,以确保自己的行政权力符合这一最高标准。如果在国家现有办法之内不能完全实现过些标准,它们将无疑会做出一些相应的安排,以便组织成者加入某些足够大得符合新宪政体系要求的行政单位。在此规划过程中,如果迄今还没有行动的各土邦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步骤,通过代议制的方式,使自己和本邦的公众意见保持亲近而待续的联系,那将会加强土邦的地位。
4.农过渡时期,众土邦有必要与英属印度就知何处理共同关注的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尤其是经济和财政领域。无论这些土邦是否愿意加入新的印度宪政体系,这样的协商将是必要的,并将花费相当一段时间。而且由于某些协商直到新体系开始运行时也不能达成一致,为了避免出现管理上的困难,将有必要在这些王邦与那些可能近制续任政府的机构之间达成谅解,以便在新的协议达成之前,现有的安排能够继续处理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只要有需妻,英国政府和国王代表就将提供支特。
5 当一个或更多个新的完全自治或者独立的、政府在英属印度形成时,陛下政府的权力将不再能使它们及行对最高权力的义务。而且,它们也不能期望英国军队会为此目的而继续留在印度。因此,作为一个合理的结果,和考虑到出于众印度土邦的利益而向他们表述过的意愿,陛下政府将终止行使最高权力的权利。这意味着众土邦源于它们与英国国王之间关系的权利将不再存在,众土邦以前交付最高权力的权利都回归它们自己。众土邦与英国国王之间的政治安排也将结束。此一空缺将由下面方式来填补:土邦与英属印度的继任政府结成联邦关系,如果这也不能实现,就与它或它们缔结特别的政治安排。
所谓土邦的最高权力指的是,英国国王是印度土邦的最高首脑,英国政府是土邦外交事务的最高仲裁者,土邦的军队可由英国政府调遣,英国为它们提供武装保护。简言之,英国是它们的宗主国。这种关系受到一系列条约的保证,所以该备忘录的正式名称就叫关于土邦的条约和最高权力的备忘录。例如,近代克什米尔的缔造者古拉伯,辛格(Gulab Singh)在1846年3月16日与英国签订的《阿姆利则条约》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古拉伯•辛格大王承认英国政府的最高权力,并愿意以年纳贡一匹马、六对夏勒良种山羊和三对克什米尔披肩的方式予以确认。
《内阁使团备忘录》第一条内容的主要意思是,在英属印度准备独立的情况下,英国政府对土邦主们表示,如果没有得到他们的同意,英国政府不会做出对众土邦不利的事情。第二条的主要意思是,在印度独立之前的过渡时期,英国国王仍然保持对众土邦的最高权力。在任何情况下,英国都不会让印度土邦获得独立国家的地位。所谓“英国政府不能也不会把最高权力转变成一个印度政府”,只是一种委婉的说法。第三条的主要意思是,设计印度独立的方案中,会对土邦问题予以重要考虑。各土邦今后可以单独或者通过合并的方式,加入到独立后的印度或巴基斯坦,“以便组织或者加入某些足够大得符合新宪政体系要求的行政单位”,其实就是这个意思。第四条的主要意思是,在过渡时期,众土邦有必要与国大党和全印穆斯林联盟(下面简称穆盟),即条款中所说的“那些可能控制续任政府的机构”进行协商和合作,解决共同面对的困难,以免出现管理上的问题。第五条的主要意思是,当印度和巴基斯坦独立后,英国国王对众土邦的最高权力将会终结,各土邦与英国之间所缔结的条约也将作废,两者之间由法律约束的关系将不再存在。因此,各土邦应该与印度或巴基斯坦建立联邦,或者其他方式的政治关系,也就是条款中所说的“土邦与英属印度的继任政府结成联邦关系,如果这也不能实现,就与它或它们缔结特别的政治安排”。
综合上述的内容就是,在英国结束对英属印度的殖民统治之后,各印度土邦得不到独立国家的地位,必须加入即将独立的印度或巴基斯坦。备忘录虽然规定各土邦不得独立,但没有规定用什么方式来确认土邦加入印度或者巴塞斯坦,由土邦主单独决定,还是经过土邦的公民投票。
三、《蒙巴顿方案》重申对土邦问题的立场
在提交了《内阁使团备忘录》之后,内阁使团随后又在5月16日提交了针对整个印度问题的白皮书,即《内阁使团方案》。它的主要内容是,在英国结束对南亚的殖民统治之后,在印度建立一个包括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在内的印度联邦,中央只掌管外交、国防和交通,其余权力统统留给各省和土邦;联邦制宪会议由英属印度的代表和土邦代表组成……在宪法制定前的过渡时期,英属印度成立受各主要政党支持的临时政府,由总督在改组行政会议的基础上组成。穆盟起初接受了《内阁使团方案》,但在随后组建的临时政府中与国大党的矛盾尖锐得不可调和,最后撤消对它的接受,也不参加制宪会议,诉诸直接行动以求建立巴塞斯坦。在这种形势下,印度教徒和穆斯称之面的教派流血冲突然袭击和仇杀逐渐蔓延开来,印度的局势处于失控的危险之中。
英国政府意识到事态严重,加快了从印度撤退的步伐,住命前东南亚盟军统帅路易斯•蒙巴顿接替魏菲尔,担当英国驻印末在总督,负责英国的撤离工作。在认识到维持印度统一已不可能之后,蒙巴顿与印度各主要政治势力协商,制定印巴分治政策,在1947年6月3日公布了《关于分治的白皮书》(White. Paper on Partition),即俗称的《蒙巴顿方案》。方案总共二十一条,确立了英属印度分治的具体日期和方式。与土邦问题相关的只有第十八条,其内容是:(英王)陛下政府愿意使之明确,上述宣布(关于分治)的决议只适应于英属印度,1946年5月12日的《内阁使团备忘录》所包含的对印度土邦的政策保持不变。它只是重申,《内阁使团备忘录》中的立场依然不变。
方案公布之后,印度两大政党很快做出反应。穆盟的反应是:在对陛下政府1947年6月3日的声明进行充分斟酌和考虑之后,它设计了把权力移交给印度民族的方案,穆盟理事会满意地注意到1946年5月16日的《内阁使团方案》将不再执行,它已经被抛弃了.唯一可行的路线是分裂印度,就像陛下政府1947年6月3「日的声明所建议的那样。与穆盟的积极反应相比,国大党的态度颇为勉强,但还是接受了它:考虑到穆盟拒绝接受5月16日的方案,也不参加立宪会议,并且进一步考虑到国大党的政策,即“它不能考虑压迫任何单位领土上的人民违反他们自己既已宣布和确认的意愿而继续留在印度联邦内部”,国大党接受6月3日公告所列出的建议——它设计了确认相关人民意愿的程序。
从穆盟和国大党对《蒙巴顿方案》做出正面反应,并接受它这一点来看,也不能说是该方案隐藏了制造克什米尔向题和印度分裂的阴谋。其实,方案本身就是英国政府与印度主要政党协商的结果,而非英国单方面制定并强加给印度。但《蒙巴顿方案》的确给人以克什米尔应该归属于巴基斯坦的印象,因为它所确定的英属印度的分裂原则是,按所在地主体居民的宗教信仰决定归属,不能确定者再由公民投票决定。方案中阐述锡尔赫特归属的解决办法的第十三条就非常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尽管阿萨姆是一个非穆斯林占压倒多数的省,但与孟加拉毗邻的锡尔赫特县(district ofSylhet)是一个穆斯林占绝大多数的地区。在时孟加拉进行分裂的情况下,有人要求应该将它与孟加拉的穆斯林地区进行合并。因此,知果决定孟加拉应该进行分裂,就应该在总督的保护下举行会民投票,并与阿萨姆省政府进行协商,决定锡尔赫特县是应该继续成为阿萨姆省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与新的东孟加拉省合并,知果那个省同意的话。如果公民投票的结果赞同与东孟加拉合并,那就要成立一个类似于旁遮和孟加拉所具有的边界委员会,为踢尔赫特穆斯林占多数的地区,以及郁近县中穆斯林占多数地区进行划界,它们将转归东孟加拉。
按照锡尔赫特的这种解决办法,克什米尔的居民多达77%是穆斯林,似乎应当直接归属于巴基斯坦,如遇麻烦则举行公民投票来决定。但土邦毕竟不是英属印度,而是在法律上与它地位平等的邦国,方案关于英属印度分裂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它,有关归属的解决办法只能援引方案中阐述土邦问题的第十八条,即《内阁使团备忘录》中的办法,土邦通过某种方式加人独立后的印度或巴基斯坦。
《蒙巴顿方案》与克什米尔问题有密切关系,以致有人说克什米尔问题是由它造成的,甚至于印巴分治也是如此。这就倒果为因了,因为《蒙巴顿方案》不过是为即将到来的分裂进程提供建议而已。打个比方说,它只是一个家庭内不能和平相处的两兄弟分家的协议书,而非挑拨他们关系的离间书。
四、《印度独立法》对土邦问题的回避
以《蒙巴顿方案》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印度独立法》于1947年7月15日在英国下院通过,16日在上院通过,18日由英王正式批准成为法律。严格地说,《蒙巴顿方案》只是一份建议而已,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印度独立法》才是印巴分治和印度土邦归并的法律依据。《印度独立法》主要阐述的是英属印度的分治,和分治之后印巴国家机构的建立。法律中涉及土邦问题的内容很少,只有第二条和第七条。
第二条的标题是“新自治领的领土”,共有四款内容,第一和第二款规定了英属印度的领土哪些地区分属印度或者巴基斯坦,第三和第四款的内容涉及士邦问题,内容如下:
第三款:本条的所有内容在任柯对候都不会阻止任何地区包括在两个新自治领之内,或者被排斤在它们之外,但更明确地说是:
(1)没有自治领的同意,本条第一和第二款中明确界定的领土组成部分之外的任何地区,都不得包括在该自治领的领土范围之中。
(2)没有自治领的回意,本条第一和第二款中明确界定的领土组成部分之中的所有地区,也都不得从该自治领中排斥出去。
第四款、本条内容将不得被解释为阻止众印度土邦加入两个新自治领之一,这并不损害本条第三款的分项内容之通则。
“本条第一和第二款中明确界定的领土组成部分”,指的就分治之后的英属印度,也就是土邦归并之前独立的印度和巴攀斯坦的领土:“本条第一和第二款中明确界定的领土组成部分之外的任何地区”,指的就是英属印度之外的数百个土邦。所以。这一条款的意思就是,没有独立后的印度或巴基斯坦的同意,各土邦不得加入到它们各自的领土之中;没有它们的同意,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规定的英属印度中分别属于它们的领土,也不得从中分离出去。
第七条的标题是“新自治领建立的后果”,其中第一款的第二项针对的是土邦问题,其内容如下;
从指定日(注:即1947年8月15日)起,陛下政府对印度土邦的宗主权就失效,并且由于此,所有陛下政府和印度土邦统治者之间自签订之日起就生效的条约和协议,所有自那日起陛下政府应该对印度土井执行的职责,所有陛下政府自那日起时印度土邦或者土邦统治者执行的义务,以及其中所有自那日起陛下政府依据条约、特许权、习惯法、默许或者其他方.式而对土邦所执行的权力、权利、权职、和权限全都失效。
上引两条款是《印度独立法》中涉及土邦问题的所有内容.如果我们把它和《内阁使团备忘录》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它对于土邦向题的立场,要求的语气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弱化,只是含糊其词地说,在独立后的印度或者巴基斯坦同意的情况下,各土邦可以加人它们二者之一。从原本就模糊的立场上再弱化要求;也就使得它近乎完全回避了土邦归属的向题。
英国政府可以回避土邦归属的问题,但新独立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马上就得面对它。在克什米尔归属的问题上,它们分别为自己的行动寻找到相关依据。巴基斯坦根据《蒙巴顿方案》和《印度独立法》阐述的关于英属印度分裂的原则,以克什米尔的绝大多数居民是穆斯林为理由,要求获得克什米尔。印度则从《1935年印度政府法》中寻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在1947年修订后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倘若自治领的总督签署了某一土邦统治者递交的加入文件,这个土邦即被视为加入了该自治领。印度以出兵保卫克什米尔为由迫使克什米尔土邦主签署了加入文件,当时的克什米尔土邦主哈利•辛格在签署加入印度文件时也明确地说:
鉴于,依据总督令修改过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规定,通过土邦统治者签署《加入文件》的方式,印度土邦此可以加入印度自治领:
因此,现在,我,哈利•辛格.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统治者,正在行使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主权,特此签署我的这份加入文件。
五、结论
通过上述考察和分析可知,英国在结束对印度殖民统治过程中所制定的土邦政策,从《内阁使团备忘录》到《印度独立法》的立场是,在英属印度分裂基础上成立的印度和巴基斯坦独立之后,各印度土邦将脱离英国的控制,英国对它们的宗主权将结束.但对于各土邦未来归属的阐述却是模糊的,语气上还有某种程度的减弱:《内阁使团备忘录》强调各土邦必须加入独立后的印度或巴基斯坦,不得成为独立的国家;《蒙巴顿方案》只是简单地重申了《内阁使团备忘录》的原有立场;《印度独立法》则近乎回避了这一问题,只是笼统地说,在独立后的印度或巴基斯坦同意的情况下,各土邦可加入二者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印巴两国对单个土邦自己的选择没有异议,并接受它们归并的后果,那将不会有什么向题。但是,如果它们对某个土邦的选择有异议,就会带来问题。
英国的土邦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土邦的归并方式,使得独立后的印巴根据各自所需.寻找相关的法律和文件.也就是《1935年印度政府法》和(蒙巴顿方案》,作为自己对克什米尔诉求的合法性依据。《1935,年印度政府法》虽然是一部法律,但由于它并不是英属印度分治和印度土邦归并的法律依据,所以它对印度土邦的归并,或者具体到克什米尔问题上的作用,就如同《蒙巴顿方案》一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印巴两国独立之初在克什米尔的行动,也就因此而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它们的行动虽然未必合法,却也难以说违法了,因为根本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南亚研究2010-2-1
天山雪莲在侨乡 民族团结花盛开
2009年12月18日,广东省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广州隆重召开,江门市培英高级中学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是全省14所承办民族班学校受到省表彰的3个单位之一。培英高中承办新疆班仅5年,取得了这么高的荣誉,表明了我市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政府重视办班工作
认真落实民族政策
2005年,我市接到承办新疆高中班的任务。为了让这些来自新疆草原的雏鹰能够在江门这个第二故乡健康、快乐地成长,我市成立了由市政府牵头,成员有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等10个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新疆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落实新疆班的各项工作。市教育局也相应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安排、落实新疆学生的教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各项工作,把新疆班作为江门教育系统的重点工作来抓。
此外,我市还开展了一系列配套设施的建设。在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征得本已作为商业开发用地的土地,投资800余万元,建成一栋高7层的综合楼,专供新疆班师生使用;崭新的教室装上了多媒体教学设备,专设了供新疆班学生使用的阅览室,购置了10万多元的图书,订了近20种报刊杂志;安装了多台电脑,办起了电子阅览室;宿舍安装了电扇和空调、直饮水机;为尊重学生的饮食和民俗习惯,建起了新疆学生专用的清真食堂,专门聘请了新疆民族厨师……所有的一切,让远道而来的学生有了“家”的温暖。
办班以来,江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新疆班工作非常关心,市各级领导多次到校视察、调研新疆班工作,每逢新生到来、中秋节、肉孜节、古尔邦节、春节等日子,他们经常到校慰问新疆班师生,宣传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学校和师生对民族政策落实的意见,还经常深入学校,关心新疆班的教育工作,与学生共度佳节,对学生嘘寒问暖,给学生带来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
“办好民族教育,要倾注真情、真爱!”这是上级领导经常对从事民族教育工作的同志叮嘱的一句话。
坚持办学方向
关爱新疆学子
国家开办新疆班,目的是为新疆、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各民族高素质人才。承办学校培英高中在对新疆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的过程中,始终坚定不移地把思想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他们将全校师生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为了保证办班质量,该校挑选思想素质优良,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担任新疆班的领导、班主任和教师,严格贯彻“严”、“爱”、“细”的办班原则。几年来,培英高中已经接收了5批共420名新疆学生到校学习,通过课堂教学、图片展览、观看录像片、讲座等活动,并辅以参观、游览、社会调查、研究性课题等形式加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艰苦奋斗教育,在学生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和“四个认同(对祖国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高度认同)”教育,使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取得显著的办班效果。
新疆班的学生90%来自边远农牧区,由于地域差异,生活习惯不同,语言差异大,还有新疆学生每年只能回家一次,平时学习紧张,这些十几岁的学生更需要学校、老师对他们的关爱。学校领导坚持每天到新疆班看望学生,检查工作,把学生的衣食住行和思想工作时时放在心上;新疆班老师把学生当成自己的亲人,从洗澡、如厕、洗衣到风扇空调的使用,老师都手把手地教;老师和校医“全天候”24小为学生服务;学生想家了,学习有困难了,老师一一促膝谈心,化解思想疙瘩;学生的学习基础差,老师周末不休息给学生补习功课;过年过节,其他年级的老师和当地学生都走了,学校领导和新疆班的老师与学生一起过节……就这样,一年365天,5年1800多天,学校和老师用无私奉献给学生带来家庭般的温暖。
为了把工作做得更细致,培英高中要求老师们把“生活上的慈母、思想上的益友、学习上的良师”作为教师的行动准则,贯穿于民族教育当中,学校启动了“关爱新疆班学生行动”,全体教师全员参与,尤其是校领导、党员、教育教学骨干带头,和1—2名新疆学生结成对子,像父母、兄长一样从思想、学习、生活上关心学生,4年里伴随其成长。这个把对新疆学生的管理细化到个体的“结对子”行动很受学生的欢迎,营造了一种温馨的亲子教育气氛,让远离家乡的孩子们在学校找到了家的感觉。
民族团结 其乐融融
新疆班学生都是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为了让新疆学生感受广东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了解南方秀丽的风光和辉煌的文化遗产,让学生更多地了解江门,培英高中经常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我市市民族宗教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大力支持配合,解决了在市内参加社会实践和观光进旅游点的免门票问题。
我市举行的大型活动,如2009年的中央电视台《激情广场》“爱国歌曲大家唱”、慈善公益万人行、江门华人嘉年华等各类大型公益活动,也经常邀请新疆班学生参加,市民对他们非常友好亲善,通过这些活动,促进了学生对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重要性的了解和深化,促进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文化交流,增进了学生的民族认同感,增强了民族团结观念。
在校内,新疆学生和本地学生和睦相处,非常融洽,他们一起编班学习,有了疑难互相讨论,互相交流,互相帮助,大大地促进了汉民族和少数民族的相互理解和交融,更好地落实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教育政策。办班5年来,培英高中新疆班学生与本地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就像兄弟姐妹一样,非常难能可贵。
办班成效显著
雪莲璀璨开放
辛勤的汗水换来了丰硕的果实。几年来,新疆班孩子们在这方培育了陈白沙、梁启超等先哲的侨乡沃土上茁壮成长,也取得荣誉无数,如2007年5月,代表江门市参加全省民族运动会,取得表演项目金奖、银奖各一个,板鞋竞速第二名的好成绩;2007年11月代表广东省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取得表演项目综合类比赛银奖的好成绩。
与此同时,新疆班学生的学业也取得巨大进步,特别是2009年首届毕业生更是成绩喜人,75名新疆学生参加高考,74人上重点和本科线,其中55人被同济、中大等重点大学录取,上线率达98.7%,超过全国内地新疆班高考上重点和本科线平均数8个百分点。在学习上,新疆学生和本地学生互相赶超,形成了良好的互促局面,在2009年高考中,该校本地学生也创造出优异的成绩,上本专科线958人,入围率达94.1%,比全市入围率高出近20个百分点,上重点和本科线达311人,在江门市同级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
办班5年来,我市培英高中承办的新疆班工作得到上级领导和新疆学生家长的高度赞扬,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到培英高中视察工作时,盛赞该校为民族团结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称该校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民族教育的成功之路,成为江门民族教育的一面旗帜。
江门日报2010-2-1
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有了法规保障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部《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在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经45名委员表决通过。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通过立法对民族团结教育进行调整和规范,使之成为各族干部群众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十分必要。
2009年12月29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大会堂多功能厅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们齐聚一堂,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这里举行。
“根据组成人员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决定,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交由本次会议表决,现在表决,请按表决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主持会议。
“现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4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未按表决器1人,通过。”艾力更•依明巴海宣布。
去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艾力更•依明巴海说,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新疆各族人民群众休戚与共、唇齿相依,共同抵御外侮,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开发建设了祖国西部边陲这块辽阔富饶的疆土,共同谱写了民族团结的雄浑篇章。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加强民族团结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立法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对于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条例强调,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条例对于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条例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了规范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强化相关部门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作用,条例重点规定了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除了教育系统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民族宗教部门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等。乡镇街道、文化、新闻出版、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及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都应在职责范围内,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族团结教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建新告诉记者。
“条例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采取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方式进行。”李建新说。
据李建新介绍,“7•5”事件的发生,提升了新疆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日常化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参与的起草小组,于去年8月初开始起草这部条例。经过向自治区有关厅局、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40多家单位和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学专家和立法咨询专家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
法制日报2010-1-30
上海市虹口区举行迎世博社区民族工作交流会
1月25日,上海市虹口区政协民族宗教专委会与区民族联联合举行了“虹口区迎世博情况介绍报告会”暨09年社区民族工作交流会。专委会的委员、各街道联络组正副组长及全体来沪少数民族联络组成员共60余人出席会议。区政协民族宗教专委会主任、区宣传部副部长、区民族联主任赵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区文明办介绍了虹口区迎世博情况,各街道少数民族工作联络组分别总结交流了过去一年的工作,介绍了各自的特色工作及经验,决心让“一街一品”活动持久开展下去,不断更新内容,围绕区政府和街道的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深度和广度,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同胞做好服务,发挥民族联络组与党和政府之间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上海市民宗委2010-1-29
雅安市确立2010年民族宗教工作总体要求及工作思路
2010年,是我国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衔接“十二五”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民族宗教工作抓住机遇、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一年,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提出的“以枢纽为纲、于极地奋起”的重大发展战略和“三个加快”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这一根本任务,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扎实推进“和谐宗教场所”创建工作。
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初步工作思路是:在融入成都、链接攀西、辐射康藏的工作中,“围绕一个目标,突出两大重点,抓好六项任务”。具体内容:围绕一个目标即围绕“构建和谐民族走廊”的这个目标,突出两大重点即突出“加快发展和保持稳定”两个重点,抓好六项任务即“一是抓好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督促检查职能;二是抓好工作措施创新,争取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扶持民族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上实现新突破;三是抓好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及和谐宗教场所建设,在全社会唱响民族团结的主旋律;四是抓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和敏感地区稳定工作,努力为全市稳定大局做贡献;五是抓好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热点、难点问题调研,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六是抓好民族宗教干部队伍和机关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雅安市府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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